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为切实加强研究生指导工作,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充分尊重学生选择意愿,优先考虑学生第一选择,在学生选择基础上根据教师研究领域等实际情况适当平衡安排。
第二,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3人,但对学术成果突出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在自愿基础上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增加名额: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每年可增加2至3个名额,但两年累积指导原则上不超过10人,包括:(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项目、国家自科基金教育管理项目(项目在研期有效);(2)主持的成果获国家教学成果奖、或获教育部社科成果奖(五年有效);(3)主持的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获省社科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三年有效)。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每年可增加1至2个名额,但两年累积指导原则上不超过8人,包括:(1)主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及以上项目(项目在研期有效);(2)指导研究生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两年有效)。
第三,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教科院本院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非本院专职教师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1人。
第四,既没有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在研),又没有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当年不分配名额。
本办法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始实施,由教育科学学院解释。
教育科学学院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