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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8-10-11 14:39 刘青姗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发挥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激发班子活力、推进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理工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教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教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教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保证监督作用,院长对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五条 教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和院长、副院长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分工会主席、专职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讨论到相应内容时参加。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教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教学院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教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外合作交流等重要工作。

(四)研究年度经费预算、3万元以上(含)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考核与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七)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八)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中重大事项由教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后提出,其他工作事项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提出,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议题提出前要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酝酿,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及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事关教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在会前、会后需提交党组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按制度经过教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

第十一条 讨论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对于所讨论的议题,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讨论人事调配、人才引进、院内分配、奖惩、处理违纪行为等重大问题时,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论证后,再作决定。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须报联系校领导协调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裁决。通过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院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教学院办公室负责,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保管原始记录材料,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必要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经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教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院长共同签发。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教学院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教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并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汇报执行、落实的情况。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在领导班子集体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应坚持执行原决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党务和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四章  要求与纪律

第十六条 教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纪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由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考核和教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教学院;设有党政两个序列处级职位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南湖学院(含院和系)领导体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26号令)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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