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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章程
2018-03-01 17:26 转载 




湖南理工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理工学院的前身是1910年创办的湖滨大学。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岳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岳阳大学及岳阳教育学院合并为岳阳师范学院。2003年2月,更名为湖南理工学院。2013年7月,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努力践行“学生为本,教师为本,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实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治校方略,大力弘扬“爱心育人”的办学特色,逐步形成了“严谨、和谐、求实、创新”的校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理工学院,英文译名为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NIST。学校网址为:http://www.hnist.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439号。学校根据需要可调整校址和增设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5205万元。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岳阳、面向湖南、辐射全国,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协同发展的特色鲜明的地方大学。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举办者尊重和保障学校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金,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院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持;

(四)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需经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论证、评议,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及学生团体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指导与就业创业指导、国防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政策体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助学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和急需人才的返聘制度,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种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应为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会审定,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五)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所规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及校工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保障服务单位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的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选举或任命产生。

院(部)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九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经费和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议本单位内部学术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遴选等重要事项。推荐本单位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审议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四)评审或推荐申报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参与指导本单位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五)评议本单位其他重要学术事项和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其他事务。

院(部)参照《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六十一条 院(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据院(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和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院(部)的领导。教研室(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院(部)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保障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增加办学资源,保证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推进绩效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校园基本建设与管理,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致力于建设学习型校园、节约型校园、生态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校友是在湖南理工学院及其前身各个历史时期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经学校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届别、行业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和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规范基金使用,信息公开,接受学校、政府和捐赠者的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湖南理工学院基金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等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湖南理工学院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协同创新,大力推进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融合,促进政产学研紧密结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十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至善穷理”。“至善”来源于《大学》三纲领中的“止于至善”,就是达到人的最完满的道德境界,此为做人之要求;“穷理”来源于《易传》,穷尽天下之理,此为治学之要求。

第八十条 学校徽标为圆形,中间为“理”字,上方有“湖南理工学院”字样,下方为校名的英译名“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字样环绕。

第八十一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手写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手写体“湖南理工学院”字样。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湖南理工学院校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7月7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五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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