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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二级党组织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2018-10-11 14:42 刘青姗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湖南理工学院二级党组织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校党委决策部署,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二级党组织指学校党委下辖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寒暑假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组织全体委员,非党员班子成员、专职组织员和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联系校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召集人也可指定其他列席人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研究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统战、宣传、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

(四)研究发展党员有关工作。

(五)研究党组织换届、委员调整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和支部委员的调整,并按组织程序上报学校党委。

(六)研究党支部、党员的考核评优工作,以及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八)研究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二级党组织书记确定。在确定议题前,二级党组织书记提前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组织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书记和院长会前充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议事,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得上会;议题、议程等材料应提前分送与会成员。

第六条 会议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半数为通过。

第七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具体分管议题事项的班子成员简要说明议题情况;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深入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决议或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八条 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分工,切实履职,保证决议、决定得以贯彻执行,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业务归口部门和联系校党委委员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第九条 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及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不宜公开的内容。凡涉及应当回避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对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业务归口部门和联系校党委委员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当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对议事规则的落实执行负有领导责任。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校党委加强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的督查。对于不严格遵守议事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因不遵守议事规则导致班子内耗、工作决策严重失误的,学校将严肃问责追责,并按党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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